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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划:张海燕 撰 稿:彭姝疑 于莹莹 杨 洋 单曦玺 丁瑞仙 沈静芳 马常宝 陈晓楠 张 超 刘彬 李典洁 南茂林 郝 雪 刘 阳 吴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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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类霜天竞自由 ——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爱鸟护鸟纪实

策 划:张海燕 撰 稿:彭姝疑 于莹莹 杨 洋 单曦玺 丁瑞仙 沈静芳 马常宝 陈晓楠 张 超 刘彬 李典洁 南茂林 郝 雪 刘 阳 吴良艺 董芳芝 陈 健 王丽坤 段琳瑛 马 敏 孟若兰 王 梁 杨建波

中国是世界上鸟类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全球有4条候鸟迁徙通道途经我国,几乎覆盖了我国的全部领土和领海,每年从中国过境候鸟的种类和数量占迁徙候鸟的20%至25%。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就加强包括鸟类在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积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多维度推进鸟类保护行动。国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2025—2030年)》《全国鸟类迁徙通道保护行动方案(2021—2035年)》《候鸟迁飞通道保护修复中国行动计划(2024—2030年)》等,为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动指引。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鸟类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第一批国家公园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120余处,有效解决了保护空间碎片化和孤岛化问题,鸟类栖息繁衍环境稳步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濒危鸟类种群数量稳中有升,例如,1981年5月,陕西洋县发现当时世界上仅存的7只野生朱鹮;2023年,全球朱鹮种群数量已达1.1万只,朱鹮栖息地正逐步向东亚历史分布地恢复。朱鹮的受危等级也由极危降为濒危。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西部各地检察机关多方法、多渠道、协同作战,让鸟类在西部大地上快乐地展翅翱翔。

内蒙古

以文化之光照亮检察履职新路径

“‘东胜检察 益路前行’品牌的初心,就是让群众知道,公共利益受损时,有人为他们站出来。”不久前,在东胜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现场,该院检察官苏蔓语气铿锵。

“益路”的起点,源于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一幕:非法放牧的牛羊践踏湿地,垃圾侵占栖息地,全球仅2万余只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遗鸥的繁殖家园受到威胁。该院检察官郑园园在笔记中写道:“如果连生态屏障都守不住,谈何守护公共利益?”2022年,“公益筑巢 鸥翔蓝天”保护站建成,该院联合公安、保护管理站、兄弟检察院及高校,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集监督、预防、保护、宣传、教育于一体。三年来,湿地破坏活动减少,遗鸥数量回升至8000余只,鸟类品种由83种增至115种。

东胜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快检实验室对市场上销售的粉条进行吊白块含量初步检测。

该院依托保护站,建成全市首个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站、检察公益林、大数据平台、快检实验室和检察官工作团队,推出业务课代表、检察贡献榜、检察之星、理论研究与法治宣传强提升等机制,拓展办案领域,解决类案办理标准不一的问题。近三年办理食药安全、环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公益诉讼案件135件,推动解决袋装粉条铝超标、健康证过期、建筑工程偷税漏税等问题。

正如鄂尔多斯市人大代表敖乌云所言:“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就是要聚焦群众身边事、细微处,通过法治方式守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守护候鸟栖息繁衍

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随着冬意渐浓,过境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山湾子水库、乌兰勿苏水库等地的天鹅、大雁、白琵鹭、银鸥、赤麻鸭等南迁候鸟陆续“组队”离开,奔赴温暖的南国。“每年送走这些小精灵,期盼明年春回大地时再和它们相见。”敖汉旗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春华笑着对笔者说。

敖汉旗生态环境优越,被誉为“全球环境500佳”“中国天然氧吧”。敖汉旗境内森林覆盖率高,湖泊、湿地众多,为迁徙候鸟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来源和适宜的栖息场所。每年春秋两季,都有大量迁徙的候鸟来此栖息,是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之一。

“美丽的候鸟吸引大量游客前来欣赏、摄影,驱赶、呐喊等不文明观赏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候鸟栖息,打破了安静、和谐的生存环境。个别不法分子还会铤而走险,非法猎捕野生珍稀鸟类。”敖汉旗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刘明兴介绍。

为确保候鸟安全迁徙,2025年秋季,检察官又如约而至。他们深入敖汉旗境内各湿地、水库实地查看候鸟保护情况,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湿地、水库周边饭店、农家乐等餐饮场所是否存在捕猎、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检察官还重点关注各大短视频平台,查看网友发布的有关候鸟栖息的视频、图片,实时掌握候鸟迁徙动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

在乌兰勿苏水库,检察官发现库区周边有生活垃圾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立即现场取证,提取水样进行检测。立案后,敖汉旗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对水库周边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净化水质,保护候鸟栖息地生态环境。

“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现已完成整改。2019年以来,我院常态化开展保护候鸟迁徙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春秋两季通过开展系列活动护航候鸟迁徙,与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行动3次,办理涉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刑事案件3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葛春华表示。

近年来,敖汉旗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牵头构建守护候鸟迁徙大保护格局。一方面,该院联合公安机关、乡镇政府等单位紧盯候鸟迁飞时间节点,加强对候鸟集中栖息区域的巡查巡护,清理并销毁猎套、猎夹、鸟网等非法猎捕工具和设施,严防投毒等非法行为,在候鸟聚集地周围设立“候鸟栖息地”和“候鸟公益诉讼保护基地”警示牌,禁止无人机观鸟、驱赶式观鸟等不文明行为。另一方面,该院广泛开展护鸟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倡议书、宣传单及送法进校园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法律和科学知识,引导公众摒弃野味滋补、猎奇炫耀等不健康饮食观念,远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在送法进校园活动中,检察官鼓励孩子们当家庭普法宣传员,劝导家人不要食用野生动物,营造保护野生动物良好氛围,树立生态文明新风尚。

办案中,敖汉旗检察院以教育转化为目标,探索多样化生态修复方式,让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觉投入保护生态环境行动,让“贩鸟人”变成“护鸟人”。该院于2022年成立专门的“生态检察工作室”,利用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支付的生态损害赔偿金,联合相关单位建立三十二连山生态修复基地和古鲁板蒿镇康家营子村公益诉讼保护协同监督实践基地,践行“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探索“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机制,力求“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擦亮“绿色敖汉名片”。

敖汉旗检察院检察长王镭告诉笔者,该院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监督被告人将受损生态环境恢复至犯罪之前的状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让敖汉旗成为“生态走廊”和“候鸟天堂”。

“候鸟是蓝天的使者、湿地的精灵、森林的卫士,也是生态文化的重要载体。我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利用好‘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协作工作机制,守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良好生态环境,全力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王镭表示。

西 藏

开展联合行动加强鸟类保护

2025年9月,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等16部门制定《西藏自治区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联合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全面加强鸟类保护,推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加快推进全区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方案》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深挖快破行动,快速查破典型案件,重点针对团伙化作案等非法捕猎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案件,坚持“多环节、全链条”依法快查、快破、快处,坚决打掉一批违法犯罪团伙,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犯罪的震慑。

《方案》明确,健全各有关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司法等协同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案件移送渠道,不断提升鸟类保护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各环节、全链条分工有序、监管到位、惩处有力的工作格局,通过追缴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综合性措施落实,有效解决涉鸟类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宁 夏

宁夏作为全国唯一一个全境位于黄河流域的省区,平原河湖遍布,湿地众多,成为无数鸟类栖息生活、迁徙中转的理想家园。宁夏检察机关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鸟类作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救助并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从“捕、运、售、购、养”五个环节固定收集证据,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追加起诉遗漏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全环节、全链条”精准打击非法猎售野生鸟类等犯罪;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构建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印发规范性文件织密多元共治“防护网”,筑牢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共促依法保护鸟类职责落实

2025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依法推进保护鸟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提升自治区鸟类保护工作水平。

《工作方案》明确,要重点打击非法捡拾鸟蛋,诱捕、猎杀、毒杀鸟类,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鸟类资源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鸟类保护领域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工作方案》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检察公益诉讼”的法治化体系,综合运用执法监督、诉前磋商、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推动解决破坏鸟类资源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常态化开展生态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依法保护鸟类职责落实;针对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和制度漏洞,推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提升自治区鸟类保护工作水平,助力系统构建先行区生态法治新格局。

坚决打击非法狩猎

罗某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从广东至宁夏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的鸟蛋和幼鸟。2022年4月,罗某福向被告人李某楠、张某弟、杨某兵、薛某等人提出,以每枚20-40元不等价格收购苍鹭、灰雁等野生鸟类的鸟蛋。后李某楠、张某弟在宁夏平罗西大湖非法狩猎苍鹭蛋2000余枚、苍鹭幼鸟250余只;薛某伙同其弟(另案处理)在内蒙古阿拉善、鄂尔多斯非法狩猎灰雁蛋1800余枚;杨某兵在内蒙古巴彦淖尔非法狩猎苍鹭蛋100余枚,灰雁蛋300余枚。罗某福将上述鸟蛋、幼鸟全部收购,送至湖北潜江某养殖场进行人工孵化、喂养。2023年4月,被取保候审的李某楠再次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宁夏平罗沙湖等地非法狩猎苍鹭蛋2800余枚,出售给张某。

202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现场从罗某福处查获苍鹭鸟蛋73枚,苍鹭幼鸟254只,大雁鸟蛋249枚,野鸭蛋9枚。因案情重大敏感,经公安机关邀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参加案件讨论。针对本案多人共同犯罪,且已形成“收购—猎捕—运输—养殖”一体化、跨区域产业链的特点,提出“全环节、全链条”固定证据、查明事实并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完善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为做好查获鸟蛋、幼鸟的保护,检察机关与法院、林草、公安等部门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涉案鸟类救助、保护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接收救助涉案野生动物。后苍鹭蛋、灰雁蛋、野鸭蛋全部孵化;孵化后和被查获的幼鸟经过饲养,在达到放飞条件后已全部放飞。

审查起诉期间,针对本案犯罪时间长、跨地区、事实多的特点,检察机关精准审查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开展释法说理后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其中罗某福、杨某兵经工作主动向救助机构支付4万元救助金。针对公安机关未依法保管,亦未委托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被扣押的苍鹭、灰雁幼鸟和鸟蛋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制发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及时予以纠正。

2023年3月6日本案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在办理另一公安机关侦查的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狩猎一案和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时,发现罗某福、杨某兵、张某弟、李某楠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其中,罗某福还涉嫌在广东省湛江市收购、出售疣鼻天鹅,杨某兵涉嫌在内蒙古磴口县猎捕赤麻鸭,而李某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非法狩猎罪。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补充起诉,追加认定罗某福、张某弟构成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个罪名和李某楠新的犯罪事实,并书面建议法院对李某楠等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23年12月,法院将本案与关联案件陈某甲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一案合并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甲、罗某福等1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50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楠利用某自然保护区景区旅游公司职工的身份和熟悉沙湖自然保护区地形及鸟类分布情况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非法狩猎等犯罪。这一情况暴露出该旅游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野生鸟类和湿地保护职责,堵塞监管漏洞,防止盗猎等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为推动野生动物资源司法保护,解决案件办理中的物种鉴定、活体动物收容、救助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制定《关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野生动物收容救助提供了依据。

贺兰山下“绿益”浓

“贺兰山下果园成,塞北江南旧有名。”距离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36公里外的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银川铁检院”)内,果树林立,喜鹊翩跹,宛如“绿‘益’贺兰山”文化品牌的生动隐喻——“绿”即绘就生态蓝图,“益”即彰显检察力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写就生态检察新答卷。自2023年品牌创建以来,该院办理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9件372人,督促当事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万元、承担70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有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2024年12月,该品牌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文化品牌。

自创建“绿‘益’贺兰山”文化品牌以来,银川铁检院不断深化“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生态环境检察办案模式,有力提升办案质效。

2023年9月,张某、邢某等6人在黄河沿岸投毒捕杀1100余只野鸭并贩卖。野鸭是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张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导致野鸭种群数量下降,而且严重损害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要遏制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在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威慑并预防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发生,更好保护生态环境。”银川铁检院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冠旭说。

为让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确定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探索以司法鉴定意见中“每只野鸭500元的整体价值”作为生态环境损失基数来计算惩罚性赔偿。

2024年10月,法院分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张某等6人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支持检察机关诉请,判令6人共同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6万元、惩罚性赔偿金28万元。

甘 肃

甘苏协作守护候鸟迁徙栖息地生态

2025年7月,甘肃省兰州新区检察院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候鸟迁徙栖息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的意见》,通过强化跨区域协作,更好保护候鸟迁徙生物多样性。据介绍,双方重点围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犯罪、监督纠正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审判实践探索、推动跨区域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合作、共同构建跨区域生物安全司法保护屏障五个方面,加强跨区域办案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联席会议,做好跨区域生态环境联动修复。

破解治理难题守护野生鸟类栖息家园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来到牛头河畔,对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只见科普知识宣传牌在河边静静伫立,人工鸟巢错落安置,成群的候鸟飞起飞落,勾勒出一幅林鸟相依的生态画卷。

这是清水县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守护野生鸟类栖息家园的生动实践。此前,该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野生鸟类保护领域存在违法犯罪“发现难”、爱鸟护鸟意识薄弱等问题。为破解治理难题,筑牢野生动物保护防线,清水县检察院系统梳理近3年办理的涉野生鸟类刑事案件及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认真分析总结办案经验,精准锁定治理短板,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加强野生鸟类栖息地保护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执法监管工作,健全日常巡护制度;向鸟类聚集地、非法猎捕高发区域周边群众普及野生鸟类保护知识,使“爱鸟护鸟”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探索建立“科技防控+生态修复+全民共治”的野生鸟类保护体系。如今,牛头河沿岸不仅竖起野生鸟类保护宣传牌、设立“科普窗口”,还增设了专门的投食点与贴合鸟类生活习性的人工鸟巢,为野生鸟类提供了一个集栖息与觅食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家园”。

陕 西

部署专项行动推进野生鸟类资源保护

2025年6月,陕西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视频会议,专题部署推进全面保护鸟类和专项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行动。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旭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陕西省检察机关聚焦“捕、运、售、食”全链条,加强侦检协作,重点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野生鸟类等犯罪行为,严惩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犯罪;紧盯执法司法关键环节,运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等手段,强化综合治理;积极融入联防联控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鸟类栖息地、候鸟迁飞通道及河流、湖泊、湿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构建齐抓共管的长效格局。

“检察新彩”点染创新高地

“创新提升国家级新区和开发区”是“十四五”规划的重要部署。作为西北地区的首个国家级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自诞生之日起,便肩负着保障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探索区域协同发展的重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视察陕西时,对西咸新区寄予厚望,强调要发挥西咸新区作为国家创新城市发展方式试验区的综合功能。

一座国家级新区的拔节生长,离不开法治的坚强护航。2024年12月19日,陕西省最年轻的检察院——西咸新区检察院正式揭牌成立。“西咸新区的迅速发展及其承担的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意味着西咸新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司法保障、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承担起更重任务。”西咸新区检察院党组对此有着清醒认识。

作为一个在创新高地上“零起步”的检察机关,西咸新区检察院面临的主要难题之一是——体量小、人员少与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必须走出一条新路。”该院检察长韩柏超深入调研后,将“检察一体化”作为破题之钥。

一年来,该院通过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跨区划一体履职机制、适应新区发展特色的司法保障机制、全科型队伍培养使用机制,探索出以“内优流程、外强协同”为核心的一体化办案模式,“四大检察”无缝衔接、贯通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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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一体化办案模式在实践中很快展现出其优势。西咸新区自然环境优美、水域和湿地广阔,吸引了众多野生鸟类栖息,然而捕杀野生鸟类的事情时有发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组建了跨部门专业化办案团队,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一年来,办案团队共办理涉野生鸟类保护案件11件,联合多部门出台野生鸟类违法线索处置管理办法,迅速构建起“打击+预防+治理”全链条保护机制。

云 南

为了河燕鸥的“生计大事”

河燕鸥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全世界分布范围较小,由于长期缺乏关注,种群正悄无声息地走向灭绝,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入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也是我国已知数量最少的鸟类。

河燕鸥主要栖息在河流、湖泊等地,筑巢于沙洲上,以小鱼为食。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新城乡芒胆村至大盈江国家湿地公园的河道,是目前我国境内唯一已知的河燕鸥栖息地。根据铜壁关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统计,随着河燕鸥在大盈江沿岸繁殖栖息地环境不断恶化,其数量已从2014年的13只下降至2022年的5只。

而这5只河燕鸥,早已成为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陶汝雄的“老朋友”。

在办理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河燕鸥栖息地环境不断恶化,种群数量持续减少,遂于2022年3月立办公益诉讼案件。

作为生态检察办案组的一员,陶汝雄清楚地知道河燕鸥巢穴的位置。考虑到河燕鸥繁殖季的脆弱性,每年河燕鸥育雏时,他都会和相关部门一起为河燕鸥巢穴围上铁丝网,在沙洲竖起警示牌,并时常关注河燕鸥的繁衍育雏情况,看水牛是否会破坏沙洲?猫、狗等家畜会不会吃掉河燕鸥的蛋?经过长期的跟踪观察,他能分辨在这五只中,哪两只是一对,哪只是“单身”,也对它们的“生育”问题十分担忧。

“2025年孵化成功的只有一只,但它其实是孵了两次蛋,每次都有两个。”陶汝雄说,“这种鸟有一份傻傻的固执,它会一直盯着同一片沙洲筑巢繁衍,即使巢穴被水淹了,蛋被猫、狗掏了窝,它第二年还是不会更换育雏的地点。而且它的巢穴比较简陋,就是沙滩上刨个坑,这种巢穴的防御性比较差,人类活动、野生动物偷食都会影响蛋的孵化。”

为保护河燕鸥,盈江县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办案组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大盈江流域存在非法捕捞、采河砂屡禁不止,大盈江流域的部分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规范等问题,严重破坏了河燕鸥栖息地环境,影响它们的食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分别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为推动构建保护长效机制,盈江县人民检察院还推动建立河燕鸥栖息地上游电站泄洪、放水预警管理机制,让水电站得以“错峰”泄洪;推动政府将河燕鸥栖息区域划定为永久禁渔区;推动行政机关挖断与河岸相连的沙洲通道,并在其上游200米处搭建竹桥供人通行;推动相关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整治活动,对河燕鸥栖息的重点水域和农贸市场、餐馆贩卖野生渔获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只有这些部门形成合力,才能达到保护的效果。”陶汝雄说。当下,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与铜壁关自然保护区联合聘请当地居民作为“专职护鸟员”看护河燕鸥,以防它们的生活遭受人为侵扰。

河燕鸥是盈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旗舰物种,其栖息地也是我国二级保护动物灰燕鸻在国内唯一的活动区域,生活着黑鹳、黑翅鸢等众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和300余种其他鸟类。检察机关从河燕鸥食物来源、栖息空间、繁衍育雏环境等多个角度开展公益保护,在实现对河燕鸥及其栖息地全面保护的同时,也保护了包括灰燕鸻在内的其他众多鸟类资源,凸显着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独特效用。

以司法力度还鸟鸣于山林

微风掠过枝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正以清越啼鸣谱写山林交响曲,这跃动的生态音符本应自由穿梭林樾,却有人以竹笼囚禁“天籁”。

从2021年2月起,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明确禁止贩卖和无证饲养。但在一些边远的民族地区,依然沿袭着传统习俗。

万物共生,法治为其保驾护航。近年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秉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理念。在依法严厉惩处危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同时,注重以案释法、以教促防。通过开展增殖放流、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大力推动“不捕、不卖、不买、不食”野生动植物的法治意识深入人心。

针对此类违法现象,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履职融入富源县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司法理念,从“治罪”到“治理”,用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严格适用法律法规的同时,以司法力度还鸟鸣于山林。

“检察官,我对之前的行为感到后悔,通过你们的讲解,我深知饲养以及运输画眉鸟的行为是犯罪,我认罪认罚。”当事人王某某、吴某某态度诚恳。获得自由的王某某、吴某某真诚忏悔,他们之前饲养的9只画眉鸟已放归山林。

2024年7月,富源县公安局大河派出所民警在升官坪320国道智慧检查站开展工作时,发现一辆小汽车后备厢内有9只画眉鸟。

随后,民警依法传唤涉案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某、吴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经调查,2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很快移送到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2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2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相较于那些猎捕和食用野生鸟类的行为,他们的举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他们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未止步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主动延伸履职链条,深入涉案人员家乡贵州省紫云县村寨,开展实地调查。

2025年初,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行首次驱车前往紫云县。车外春意正浓,群山竞翠,不时听到画眉鸟动听悠扬的歌声。检察官一行在与村民聊天中发现,王某某和吴某某的画眉鸟源于传统习俗:王某某携带的画眉鸟源于其父亲的遗留和朋友的赠送,吴某某的则是朋友转赠的。他们携带画眉鸟跨越县境,目的是与亲友一同享受斗鸟的乐趣,有别于以捕捉、贩卖牟利的商业行为。

检察官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由于深受地域风俗影响,当地已形成“习以为常,养鸟不违法”的习俗。通过多方实地走访,肖美琼还了解到,在紫云县偏远的民族地区,有着深厚的养鸟、斗鸟和为逝者放生鸟的传统。但事实上,也客观存在因习俗实践过程中对受保护物种管理不善的隐患,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

紫云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监督程序,向属地相关行政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切实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堵塞管理漏洞。

收到紫云县人民检察院递交的检察建议后,当地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普法宣传,让他们摒弃传统陋习。同时,加大管控和处罚力度,让广大群众学会保护鸟类。”

初秋的乌蒙大地秋高气爽,蓝天白云下,绵绵群山重峦叠嶂,满眼碧绿苍翠。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肖美琼一行乘坐的车辆开足马力驶向目的地——贵州省紫云县,这是2025年她们第二次前往紫云县,标志着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吴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后,推动跨省司法协作机制向纵深发展,将个案办理升华为系统治理的生动实践。

2025年8月12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紫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题普法活动,召开跨区域协作座谈会。

当日座谈会上,前来参加活动的群众发表各自感想。“画眉鸟本是山中最美的风景,却被关进笼子,希望破除这些陈规,大家共同守护美丽家园。”“画眉鸟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再沿袭养鸟、斗鸟的传统习俗。”“原来私自饲养画眉鸟是违法的,我得回去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宣传。”

随后,双方聚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共商长效协作机制。会议明确提出,要共护滇黔生态屏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司法履职核心,协同守护区域生物多样性资源。要共建跨省联席机制,确立刑事犯罪协同打击、行刑双向衔接联动、公益诉讼协同监督、社会治理协同提升、法治宣传协同推进五大机制,破解跨区域犯罪治理难题。要结合民俗活动精准投放保护理念,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探索创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机制,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做深做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要持续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根据办案实际,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守护美好生态环境,构建法治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该案的协作办理,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瓶颈问题,滇黔两地检察官在严守法律红线的同时,注重传递乡土温情,既当生态安全的捍卫者,又做民生关切的回应者,促使群众自愿打开被他们关禁的画眉鸟“囚笼”,主动放鸟归山,自觉守护百鸟争鸣的家园。

从守护蓝天中的飞鸟,到保护山林里的万物,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致力于构建全方位的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每片绿叶都是生态文明的注脚,每声鸟鸣都是法治进步的回响。保护生物多样性,我们责无旁贷。

青 海

检察监督破解人鸟共生难题

2025年8月12日,青海省乌兰县检察院曾组织召开鸟类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听证会。

近日,当青海省乌兰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走进老张的枸杞地,只见合规的防鸟网在风中轻扬。老张笑着感叹:“现在好了,鸟儿不糟蹋庄稼,我也不用担惊受怕,这日子过得踏实!”然而不久前,老张和不少农户还在因误装捕鸟网伤鸟一事烦恼。

乌兰县是大量野生脊椎动物的栖息地,不乏黑颈鹤、金雕这样的“国宝”。然而每年8月,丰收的喜悦总伴着成群的鸟类啄食庄稼的“烦恼”,导致全县6300多公顷的小麦、枸杞、藜麦等面临减产。一边是必须守护的生态家园,一边是农户赖以生存的农田收成,成了法与情之间的治理难题。

事情的转机,要从乌兰县检察院发起的“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活动说起。检察官在走访时发现,不少农户因缺乏专业知识,误将捕鸟网当成防鸟网使用,可这看似护农的网,不仅让许多野生鸟类受伤甚至死亡,也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让农户面临法律追责的风险。

乌兰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检察官拿着尺子测量捕鸟网的网眼大小,用相机记录网具样式,用GPS精准标记每一处网具位置,密密麻麻的台账写满了农田的“身体状况”。针对规模种植户,检察官逐一走访,比对农作物损失数据,为后续工作打下了有力基础。

“我们得让大家明白,护农和护鸟并不是对立的!”在乌兰县检察院精心组织的一场听证会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乡镇代表齐聚一堂。检察官不仅带来实物,讲解了捕鸟网与防鸟网的区别,还分享了在现场调查中成功解救被困麻雀的真实案例。

“原来这网真能伤着鸟,以后可不能用了!”“今天听检察官讲才把这道理弄清楚,咱们得用对网,既护鸟也护农。”听证会上,大家恍然大悟,共识就这样在对话中凝聚。随后,一份预防性检察建议送至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检察机关建议其不仅要指导农户科学防鸟,更要推广合规防鸟网,把保护工作做在前面。

为提升协作保护能力,乌兰县检察院与该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共同签订《预防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双方在都兰湖国家湿地公园共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基地,一场场培训、一份份宣传册,不断传递着“科学护农、依法护鸟”的理念。为方便群众及时反映问题,该院还设立12309检察服务热线、公益诉讼举报邮箱及线下举报窗口,逐步形成群众参与、社会协同的野生动物保护良好局面。

改变悄然发生,农户们开始主动拆除农田上的捕鸟网。全县累计拆除捕鸟网达11461平方米。如今,常态化的联动巡查机制已经建立,田间再也看不到捕鸟网的踪影。

“乌兰县检察院通过‘科技+司法’赋能实现精准取证,联动林草、环保等多部门协同共治,深化‘林草长+检察长’机制效能,成功实现了生态保护与农牧业发展的平衡、法治宣传与民生改善的统一,取得了多重共赢的良好效果,为全县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希望检察机关持续巩固既有成果,进一步将预防性司法理念拓展运用到生态保护各领域,为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服务全县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坚实的检察力量。”乌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任俊表示。

乌兰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践行生态保护理念、保障民生的生动检察实践。检察官从实地走访摸清问题根源,到组织听证凝聚各方共识,再到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协同治理、开展普法引导观念转变,巧妙破解了生态保护与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了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双赢多赢的良好社会效果,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责任担当。今后,希望检察机关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加强以案释法,让绿色发展理念真正深入人心。期待检察机关继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县域生态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检察智慧。

兵 团

擦亮“西塞明珠”生态底色

微风拂过博斯腾湖水面,卷起芦苇丛中白茸茸的花穗。水鸟振翅掠过低空,翅尖偶有飘落的花絮——这幅诗意盎然的图景,正是“西塞明珠”博斯腾湖最鲜活的模样。

作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淡水吞吐湖,博斯腾湖的生态平衡牵动着南疆的生机与活力。开都河是补给博斯腾湖的重要水源。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下称“第二师检察分院”)检察官来此开展“回头看”,在查看河道治理后的水质与岸线情况时,遇上沿着河边遛弯的老张,老张说:“现在你看,水清凌凌的,芦苇花穗飘得自在,我也爱在这河边散散步。”

此前,开都河曾受垃圾污染问题困扰,博斯腾湖的生态也受到间接威胁,但因跨区域管辖壁垒,污染问题迟迟得不到根治。2023年5月,第二师检察机关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察机关建立了开都河流域协作机制,凝聚兵地检察合力,明确线索共享、联合取证、同步监督的工作流程,推动实现污染治理。

“这股协作守护的力量,延伸到了博斯腾湖的每一条支流。”第二师检察分院检察官李方洲介绍。2025年5月,焉耆垦区检察院收到线索,称黄水沟堤防工程施工留下的临时道路引发湿地植被枯萎、土壤结构受损等问题。因存在“地域属地方、发包方属兵团”的情况,生态修复工作一直未能完成。受案后,兵地检察机关依托《关于建立博斯腾湖流域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打出“协作+科技”组合拳,即利用定位技术、遥感影像比对等,精准测定待恢复的湿地区域面积,在此基础上又通过联合取证、协同整改,推进生态修复。如今再去黄水沟,原本裸露的道路已种满植被,干净的水流顺畅地汇入博斯腾湖。

博斯腾湖作为新疆最大的渔业基地,部分养殖户为了保护鱼苗,支起细密雾网,致鸟类频繁受伤。该院决定就此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针对这一生态保护与居民收入之间的矛盾于2025年5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现场演示仿真鸟撞击雾网实验,并开展释法说理。最终,养殖户均表示愿意更换合规防鸟网。此后,在检察建议的推动下,相关部门开展的雾网治理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擦亮‘西塞明珠’的生态底色,我院聚焦博斯腾湖流域生态保护的关键问题,以‘丝路行·益启护’公益诉讼检察品牌为抓手,用法治筑牢守护屏障。”第二师检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成国军介绍,2023年以来,辖区检察机关共修复生态湿地8.4亩,进行疫木防治补植更新8684亩,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讲100余次。

广 西

为鸟类野生动物撑起法治晴空

2025年初,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西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出现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鸟类白鹤的身影。这是该保护区首次观测记录到白鹤。得知这个好消息,北海市合浦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王芳芳和当地众多鸟类爱好者一样无比兴奋:“这说明保护区生态环境越来越好了!”

当北方寒风渐起,东亚-澳大利西亚迁徙通道上,成千上万只候鸟振翅南飞。北海作为这条“空中生命线”上的滨海明珠,其境内的广西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冠头岭、涠洲岛等重点鸟类栖息地,每年承载着数以万计的候鸟在此停歇繁衍。

目前北海观测到的480种鸟类中,包含着111种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为守护鸟类天堂,北海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制定《北海市检察机关鸟类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指引》,为精准护鸟提供“检察导航”。

2025年8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林俊杰主持召开鸟类保护座谈会,邀请广西山河海自然保护基金会、广西观鸟会等5家民间组织参会,达成信息共享、线索推送等协作意见,共同筑牢保护鸟类的坚实屏障。

根据上述组织志愿者提供的线索,北海市检察机关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查实铁山港区营盘码头海域及黑坭滩涂长期存在非法狩猎“三有”鸟类的违法行为,对长期在该地区越冬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极危物种勺嘴鹬构成严重威胁。

北海市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强化监管,探索建立全方位野生鸟类保护机制。目前,相关部门已完成非法捕鸟高发区域的实地勘察与规划,在重点点位竖立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并联合乡镇、社区开展“野生鸟类保护”主题宣传活动,营造人人爱鸟护鸟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的鸟类保护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对重点区域开展巡查工作,为野生鸟类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针对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竹林盐场、冠头岭等候鸟集中、案件易发区域,北海市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对类案办理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深挖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报告,提出检察治理对策。

案件是最好的教科书。针对杨某某、姚某某在重点区域多次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鸟类的行为,北海市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9月28日,北海市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将法庭搬到案发地——银海区西村村委会。案件公开开庭,当庭宣判支持北海市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向被告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2万元。

庭审不是冰冷的程序,而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人民监督员、当地干部、村民、学生旁听庭审,检察干警现场发放《鸟类图集》《爱鸟护鸟倡议书》等宣传材料,以“漫画+案例+法条”的鲜活形式,将知法守法、爱鸟护鸟的种子播撒进群众心田。

北海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综合治理,让法律监督覆盖栖息环境、迁徙食物源,守护鸟类生命周期的每一个环节。

为构建立体化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系,北海市检察机关与粤桂琼闽四省(区)多家单位建立8套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与广西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等4家专业机构实现常态化协作,在红树林保护区成立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基地,长效守护北部湾的碧波绿洲,构建起“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屏障。

位于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的竹林盐场,作为海水高潮位期间候鸟至关重要的“生命方舟”,被北海市检察机关精准选为保护切入点。结合自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北海市检察机关重点推动整治周边非法养殖问题,推动清理养殖网及非法养殖点,对养殖尾水排放进行治理。通过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监督、治理渔港污染、打击非法捕捞、推动清理海洋垃圾、租塘闲置为鸟造家等多元举措,全方位修复和守护鸟类栖息环境。

截至2025年7月,广西山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种类已达258种,较2019年增幅118.6%;观测到的候鸟数量至2024年底增长近55000只,较2020年增长81.9%。2025年,白鹤、黑冠鹃隼等珍稀物种首次翩然而至。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鸟类种类至2024年增加103种,较2020年增幅超75%。飞抵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候鸟数量在2024年底达到7万余只,较2020年增幅超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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